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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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9-08-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2000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6號公布)
全 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保證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派出,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稽察。
第三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辦法派出稽察特派員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名單,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后確定。
第四條、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稽察特派員與被稽察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焯嘏蓡T不參與、不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五條、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
一名稽察特派員一般配備三至五名助理,協助稽察特派員工作。
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均為國家公務員。
第六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設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負責協調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的關系,承辦建設項目稽察的組織工作和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