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國稅函[2000]757號頒發日期:1999-10-27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確保車輛購置稅如期開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車購稅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現就發放和領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車購稅證明是依法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憑完稅證或繳款書開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憑證,每車一證,隨車攜帶,以備檢查。
二、車購稅證明共分汽車,摩托車,掛車,農用車,電車和免稅車六種,分別適用于購置不同車種的單位和個人。
三、車購稅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防偽印制單位通過專車發運或機要運輸方式,直接發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因時間緊迫又逢國慶假日,各單位務必指定專人值班,負責驗收,分類登記數量以及起止號碼,并出具收據。發現車購稅證明有任何質量問題,均應及時上報。
四、各單位驗收合格的車購稅證明立即存入票證倉庫,專箱存放,標簽注明車購稅證明種類和存量,并確保安全。
五、車購稅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逐級下發至市,縣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各征收單位所需車購稅證明直接向市,縣國家稅務局領取。
六、車購稅證明的具體領用,開具,保管,銷毀以及收發交接,賬簿設置,報表編制,使用檢查等,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參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