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鄂政辦發[2001]2號頒發日期:2000-02-07
地 區:湖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9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做好代征車輛購置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11號)的有關規定,確保交通部門所屬車購費征稽機構從2001年1月1日起代征車輛購置稅工作的順利開展,切實保證公路養路費、客附費、貨附費等交通規費的繼續足額征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是國家稅費改革的突破口,而車輛購置稅的出臺,又是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的突破口,國務院要求初戰必勝。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部決定暫由交通部門所屬車購費征稽機構代征車輛購置稅,這是確保車輛購置附加費改稅工作平穩過渡的重要舉措。在代征期間,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交通部門所屬車輛購置費征稽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征收車輛購置稅及追繳欠費。各納稅義務人要按期到車購費征稽機構繳納車輛購置稅,逾期不繳的,由征稽機構依法查處。
二、公路養路費、客運附加費、貨運附加費等交通規費是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交通規費征稽工作的正常開展,對于促進我省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要繼續對交通規費征收工作予以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強領導,積極協調解決征稽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三、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利用多種新聞媒體,努力創造良好的征費環境。要大力宣傳燃油稅開征前繼續加強交通規費征稽工作的精神,澄清社會上的模糊認識,敦促各繳費義務人嚴格按現行征繳辦法自覺到交通征稽部門繳納交通規費。
四、公安交警部門在辦理車輛牌證等手續以及開展機動車輛年審等日常工作中,要繼續對繳納稅費義務人的交通規費繳納以及車輛購置稅的完稅情況予以審驗,嚴格把關;對欠繳交通規費和未繳納車輛購置稅的,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并積極協助征稽部門查處逾逃、漏欠交通規費行為。
五、各級交通征稽部門要堅守崗位,保持隊伍穩定,嚴格執行政策,文明依法征收交通規費和代征車輛購置稅,積極維護國家利益,確保完成2001年交通規費征收任務和車輛購置稅的代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