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耕地占用稅文 號:瓊地稅發[2001]331號頒發日期:2000-11-14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10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要求:
一、各級農稅征收機關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稅收征管法》,規范農業稅收的征收管理行為,要按照規定的執法程序進行稅收征管,努力推進依法治稅和依法行政,保證農業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延期繳納稅款問題。各單位要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須報經省地方稅務局批準,方可延期繳納稅款。
三、各級農稅征收機關在執行《稅收征管法》過程中,如有問題要及時向省局請示和匯報。
請各級農稅征收機關結合國稅發[2001]110號文件精神和省局要求,認真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