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發[2003]87號頒發日期:2002-08-3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了完善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改善企業經營環境,促進涉外經濟的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擬定了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總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代墊的或本公司分攤的各類非貿易費用的售付匯管理政策,并決定在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先予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及時總結經驗,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明確相關政策?,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國公司包括:經外經貿管理部門批準,已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跨國公司;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具有涉外經營權的中資集團公司。
二、本通知所稱跨國公司境內關聯公司包括:由外資跨國公司設立的分公司、參股、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其境外總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在境內設立委托其管理的分公司、參股、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資集團公司在境內設立的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具有涉外經營權的分公司、參股、控股的公司等。
三、本通知所稱跨國公司境外關聯公司包括:由外資跨國公司的境外總公司在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下同)設立的分公司、直接或間接參股、控股的公司等;由中資集團公司在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設立的分公司、參股、控股的公司等。
四、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總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代墊的外籍、港澳臺員工或具有中國國籍且擁有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員工(以下統稱外籍員工)工資及福利津貼,或者將外籍員工的工資及福利津貼直接匯出境外的,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員工的護照等身份證明和勞務合同等雇傭證明、稅務證明等證明材料,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五、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總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代墊的外籍員工在境外社會、醫療、養老等保險費用,或者將外籍員工的上述費用直接匯出境外的,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員工的護照等身份證明和勞務合同等雇傭證明、稅務證明、境外保險單等證明材料,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六、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總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代墊的員工海外差旅費、境外培訓費等,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員工護照等身份證明、勞務合同等雇傭證明、本公司員工赴境外從事經營活動或參加培訓的證明材料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七、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支付本公司分攤的專利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技術引進費等,可以持分攤協議、境外支付通知,以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外經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注冊登記證明、稅務證明等材料,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八、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支付本公司分攤的管理費等費用,可以持分攤協議、境外支付通知、稅務證明等材料,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九、跨國公司及其境內關聯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總公司或境外關聯公司代墊或分攤的其它費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相關費用正本單據等證明材料,如需納稅的還應當提供稅務證明,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用人民幣購匯支付。
十、跨國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可以從因特網(internet)下載相關合同、協議、支付通知等,加蓋本公司印章后,憑以辦理非貿易購付匯手續。
十一、最近三年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無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發生,財務狀況良好,經常項目外匯收支規模較大,在當地具有重要影響的單一外商投資企業或中資企業,經所在地外匯管理局核準,也可以按本通知規定辦理有關非貿易項下售付匯。
十二、北京外匯管理部、上海市、深圳市分局應當將本轄區內符合規定條件的跨國公司及其當地境內關聯公司,和經核準的單一外商投資企業或中資企業名單下發轄區內外匯指定銀行。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請北京市外匯管理部、上海市、深圳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盡快轉發至所轄外匯指定銀行和相關單位;各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盡快轉發所屬北京、上海、深圳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