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鄂政辦發[2003]100號頒發日期:2002-09-18
地 區:湖北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外匯服務支持地方外向型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外匯服務支持地方外向型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近年來,湖北省外向型經濟不斷發展,外經外貿已經成為各地經濟新的增長點。為了進一步加大金融外匯對外向型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提升金融外匯對外經外貿的服務層次,促進湖北省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簡化經常項目管理手續,靈活運用外匯管理政策,推動貿易便利化
1、啟用新的出口收匯核銷系統,對出口企業試行自動核銷,簡化出口核銷手續,減少企業辦理核銷的時間和人力成本,加快企業資金流轉。
2、靈活運用進料抵扣出口核銷辦法,促進加工出口貿易。在原有對部分企業實行進料抵扣核銷辦法的基礎上,繼續擴大進料抵扣適用范圍,節減企業財務費用,規避匯差損失。
3、推行進口付匯核銷核報系統,利用網絡技術對進口付匯核銷信息進行綜合管理,實現進口付匯的自動核銷。
4、進一步放寬和減少非貿易售付匯的審批環節。對本地區的重點出口企業,在現行法規中沒有明確管理規定的非貿易售付匯可以不受金額限制,直接到銀行辦理。
5、對重點出口企業因出國考察、洽談、招商等拓展業務的用匯,實行按需申購、實報實銷的事后審核辦法。由企業出具出國函件和申請用匯預算報告,直接到銀行辦理,回國后15天內,企業憑國外各項用匯明細單據到銀行辦理核銷。
6、簡化出口加工區企業辦理外匯結匯手續。對加工區內企業單筆金額在2萬美元以下,當月累計不超過5萬美元的小額、零星結匯,授權外匯業務主辦行先行辦理,事后到外匯局補辦相關手續。
二、進一步改進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善招商引資環境,支持我省實施“引進來”、“走出去”戰略
7、改革和規范外商直接投資管理,為投資者提供寬松的投資環境。積極爭取各項外商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措施在湖北試點,為湖北省吸引外資贏得先機。通過深入銀行和企業辦培訓班等手段,增加外匯管理法規的透明度,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
8、改進和簡化直接外商投資審批程序。根據總局要求進一步放寬外國投資者在開立專用外匯賬戶、出資許可范圍、辦理外匯登記等方面的限制,提高運營效率,創造便利的投資環境,增強對外資的吸引力。
9、積極支持省內企業在境外上市,支持通過外資并購等方式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重組。
10、積極支持和參與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資活動,為進一步提高招商引資質量和數量,當好參謀,把好關口。
11、積極申請參加總局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并爭取年投資總額為3000萬美元的境外投資額度,支持我省的優勢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經濟大循環,增強國際競爭力。
三、發揮金融外匯的“窗口指導”作用,扶持外向型經濟快速發展
12、對各地的外向型優勢企業,各級外匯管理部門要繼續貫徹落實外匯服務聯系點制度,做到專人定期走訪,及時解決涉外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予以扶持。
13、外匯局要及時、高效地提供企業所需的各類出口補貼基礎數據,方便稅務、財政、銀行等部門辦理退稅、貼息和質押貸款。
14、積極支持和引導企業建立外債風險防范機制。外匯局要主動協調銀行和企業的關系,幫助他們合理運用金融工具,防范和化解匯率、利率風險,增強企業抵御國際金融市場風險的能力。
15、向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核發短期貸款指標,擴大指標使用范圍,為中資外貿企業出口提供更為廣泛的融資渠道。
16、引導外匯指定銀行加大對企業的外匯服務及資金支持力度,對有訂單、有市場、信譽好的外向型企業,靈活運用票據貼現、再貼現、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等方式,及時給予支持,解決企業的資金需求。
四、積極支持銀行擴大對外經外貿的金融服務,幫助建立適應不同層次經濟發展的金融外匯服務平臺
17、全省外匯管理各分支機構要根據所在地區外經外貿發展狀況,在結售匯等業務市場準入方面,積極支持銀行分支機構發展外匯業務,拓寬外匯業務經營范圍,幫助建立適應不同層次外向型經濟發展的金融外匯服務平臺。
18、對于銀行創新金融外匯業務品種,外匯管理部門將本著“支持創新,控制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外經外貿發展狀況,積極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為銀行開辦金融外匯新業務創造條件。
19、外匯管理部門在銀行分支機構擴大業務經營范圍,創新金融外匯品種過程中,要積極主動開展對外匯從業人員的法規及相關業務培訓,大力宣傳外匯管理法規,為銀行更好地開展外匯業務提供支持。同時加強外匯業務的監管,提高銀行外匯服務水平和守法經營意識,建立良好的金融外匯服務環境。
五、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完善各地的外匯管理機構,加大對分支機構的業務管理授權
20、省分局將根據各縣市區外經外貿的發展需要,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業務發展相對較快的經濟區域設立外匯管理支局,促進縣域涉外經濟的發展。
21、進一步加大對外匯管理分支機構的業務管理授權。對已經設立的外匯管理機構,要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責任和權利,不能只有“牌子”,沒有業務,要根據業務量的大小和總局有關管理規定,盡量下放業務辦理權限,加強屬地管理,減少企業辦理外匯業務的成本。
22、進一步加強對各中心支局和支局的業務指導,在人員培訓、內部管理、業務辦理等方面給予幫助,提高各級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和服務水平。
六、切實轉變工作作風,進一步落實支持外經外貿發展的各項服務措施
23、各級外匯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將“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的管理理念落實到具體的服務工作中去。要打破對金融外匯服務的“地方保護主義”,對企業的合理外匯需求盡量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礙企業正常的業務開展和資金運用。
24、要進一步落實首問負責制、零收費制、承諾辦理制、重點銀行企業聯系制度等好的外匯服務制度,搞好“窗口服務”,創造一流的金融外匯服務環境。
25、要深入銀行、企業,了解基層和外經外貿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幫助銀行、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提高經濟效益。
26、要加強橫向聯系,創建包括外經貿主管部門、稅務、海關在內的外經外貿綜合管理聯系制度,通過聯合辦公、聯席會議等方式增進與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我省的區位和資源優勢轉化為現實的經濟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