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保險法規文 號:匯發[2003]118號頒發日期:2002-11-0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切實貫徹執行《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匯發[2003]95號),規范對保險外匯業務的操作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擬定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該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應盡快轉發至所轄分支局、外資銀行和保險經營機構;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至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附件:《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