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川國稅函[2003]260號頒發日期:2002-12-27
地 區:四川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收匯核報系統”的核銷數據傳送及退稅數據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2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目前,各地在傳遞外管信息時一般采用拷盤方式,效率相對較低。為了推進信息化工作的實施,鑒于現有的網絡設備,經商省外管局同意,有條件的地區要盡可能的通過超級終端的方式來進行點對點的數據傳輸。請各地國稅局盡快與當地外匯局協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