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交發[2003]109號頒發日期:2002-10-08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發展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健全外匯市場運行機制,根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提交的《關于延長外匯市場交易時間的請示》(中匯交發[2002]30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雙向交易。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雙向交易,即允許各會員單位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系統在同場交易中進行買賣雙向交易。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會員交易按同幣種買賣軋差凈額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率暫時不變。
三、各外匯指定銀行可在規定的頭寸限額內自行調整結售匯周轉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買賣交易時,應遵守相關法規和制度。
四、實行雙向交易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應進一步健全對市場會員的信息披露機制,并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系統每日按時向我局報送有關交易報表(見附表)。
五、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將此通知轉發銀行間外匯市場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