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青地稅發[2004]5號頒發日期:2003-02-08
地 區:山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嶺澳核電有限公司遠期外匯合約收益確認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3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嶺澳核電有限公司遠期外匯合約收益確認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334號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嶺澳核電有限公司遠期外匯合約收益確認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2003]7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精神,對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同意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