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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京國稅函[2004]59號頒發日期:2003-02-17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嶺澳核電有限公司遠期外匯合約收益確認問題的批復》(國稅函[ 2003]1334號)轉發給你們,對于納稅人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請依照文件精神計征企業所得稅。
2004年1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嶺澳核電有限公司遠期外匯合約收益確認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