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發[2004]73號頒發日期:2003-05-15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實現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行政審批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確認書》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見附件),細化明確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受理、審查的行政許可項目及法律依據。現將《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發布,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和外匯管理部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確定的行政許可項目,遵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外匯管理行政許可有關程序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8號),辦理相應外匯業務,不得在本通知確定的行政許可范圍之外自行設定行政許可。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和外匯管理部接到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支局。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總局綜合司反映。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