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發[2004]76號頒發日期:2003-08-2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范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以及進口退匯等項下憑銀行結匯水單、收匯入帳通知書(以下簡稱“收匯憑證”)辦理貿易進口付匯核銷手續的管理,防范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環節的監管風險,現就憑收匯憑證辦理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以及進口退匯等項下貿易進口付匯核銷手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在辦理轉口貿易(國際收支申報交易編碼為“0202”)、境外工程使用物資(交易編碼為“0111”)以及進口退匯(指原進口付匯因合同取消等原因產生的外匯退回,交易編碼為“0208”)等貿易項下外匯收入的結匯或入帳手續時,對需要用于辦理貿易進口付匯核銷手續的,須在收匯憑證上簽注“轉口貿易收匯”、“境外工程使用物資收匯”以及“進口退匯”等字樣,并加蓋銀行業務章。同時,對于從境內離岸帳戶匯入境內的外匯,銀行須在收匯憑證上簽注“離岸帳戶匯入”字樣,并加蓋銀行業務章。
企業憑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收匯憑證以及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單等相關單證到外匯局辦理貿易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二、外匯局進口付匯核銷部門在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時,按現行規定審核有關單證后,在收匯憑證上注明需辦理進口付匯核銷的金額以及幣種,將其交送出口收匯核銷部門核驗。出口收匯核銷部門須通過“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審核收匯憑證的真實性,注銷相應電子收匯數據,并在收匯憑證上簽注“已注銷”以及相應金額、幣種,加蓋業務章。同時,打印收匯數據注銷清單,并在清單上注明使用情況,留存收匯數據清單。
三、對于一筆收匯憑證既涉及進口付匯核銷,又涉及出口收匯核銷的,如先用于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出口收匯核銷部門只需通過“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審核收匯憑證的真實性,暫不注銷電子收匯數據,只在收匯憑證上簽注“已核驗”,并加蓋業務章。待該筆收匯憑證的剩余金額需憑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時,注銷該筆收匯電子數據,并按實際用于出口核銷的金額手工錄入收匯電子數據。同時,打印并留存收匯數據注銷清單,在清單上簽注進口付匯核銷以及出口收匯核銷的有關情況。
對于先用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收匯憑證,出口收匯核銷部門須注銷該筆收匯電子數據,并按實際用于出口核銷的金額手工錄入收匯電子數據,打印并留存收匯數據注銷清單,在清單上簽注使用情況。出口收匯核銷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后,須在收匯憑證上標明“已核驗”以及出口核銷金額、幣種,并加蓋業務章,將收匯憑證退企業留存。
進口付匯核銷部門憑出口收匯核銷部門核驗的收匯憑證及相關文件為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加蓋“進口核銷已報審章”,并將收匯憑證退企業留存。
四、對于企業未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中開戶的,出口收匯核銷部門須在收匯憑證上注明原因后,將收匯憑證退進口核銷部門,進口付匯核銷部門可憑紙質收匯憑證等相關文件為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對于從離岸帳戶匯入境內的外匯,進口付匯核銷部門可直接憑銀行簽注的紙質收匯憑證等相關文件為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五、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