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綜發[2004]89號頒發日期:2003-08-2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蘇、山東、湖北、浙江(省、直轄市)分局,青島、寧波市分局:
根據總局關于農村信用社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管理的工作安排,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已獲準籌備結售匯業務、并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開辦外匯業務的農村信用聯社,可向你分局申請正式開辦結售匯業務。對已獲準籌備結售匯業務、但尚未獲準開辦外匯業務的農村信用聯社,待獲準開辦外匯業務后,方可申請正式開辦結售匯業務。
二、你分局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農村信用社開辦外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2]240號)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4號)規定的各項準入條件,組織相關支局對提出申請的農村信用聯社的結售匯業務籌備情況,逐一進行嚴格驗收審核。對審核符合條件的,報總局批準。要做到合格一家,上報一家,切實加強農村信用社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管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