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發[2004]95號頒發日期:2003-10-26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2004年5月19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 號,見附件),取消和調整了495項行政審批項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再出具許可證或備案件。據此,我局在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方面相應進行了調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在審核企業或機構的開戶材料時,不再要求其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許可證或備案件,但需嚴格審核開戶企業或機構營業執照中所列明的經營范圍,并根據經營范圍,確定企業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的性質及核定賬戶限額的比例。對外匯局今后仍需審核的內容,總局已組織開發了“企業外匯業務綜合管理IC卡系統”,以實現各業務職能部門共享信息和便利企業的目的。該系統將陸續在全國推廣應用。
二、各分局應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對企業或機構在外匯賬戶開立和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向總局反饋。
附件:《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