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財預[2002]530號頒發日期:2003-12-2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警總部(指揮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適應國內、外形勢的變化,更好地滿足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自費購買外匯的需要,規范個人購匯行為,現就有關調整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自費購匯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國人員在有出國(境)任務的每一公歷年度內,每人可一次自費購買外匯400美元,每個公歷年度只能購買一次。
二、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因公出國人員個人自費購買外匯從財政部門核定的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預算中列支;其他出國人員的個人自費購匯參照本標準,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辦理。
三、中央部門組團出國的因公出國人員個人自費購匯,由組團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向中國銀行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直屬部門,如在當地中國銀行開有購匯人民幣限額賬戶,該部門出國團組的個人自費購匯由本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辦理;如在當地中國銀行沒有購匯人民幣限額賬戶,出國團組的個人自費購匯應到當地財政部門統一辦理。
四、各級財政財務部門要按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出國人員自費購匯登記備查制度,對個人自費購匯從嚴管理,禁止個人一年內多次購匯。
五、調整后的個人自費購匯標準從2003年1月1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