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寧地稅發[2005]34號頒發日期:2004-04-13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分局(局)、縣局:
現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輛丟失后準予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的批復〉的通知》(蘇地稅函[2005]8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輛丟失后準予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的批復》的通知
蘇地稅函[2005]8號 2004年1月13日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稅函[2004]13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輛丟失后準予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