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閩地稅發[2005]64號頒發日期:2004-05-12
地 區:福建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地方稅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外管局各市分局、中心支局、縣(市、區)支局,省、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征分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縣(區)級國、地稅機關征收管理部門負責受理開具稅收證明。
各級國、地稅機關應重點審核申請人的納稅情況,嚴格把關,對于欠稅的申請人應在其繳清稅款后予以開具稅收證明。
國稅系統對涉及本部門的稅種的財產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以上的報設區市局審批,金額特別巨大的報省局審批。
地稅系統開具稅收證的內部工作程序請參照《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地稅系統開具非貿易及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稅務憑證操作規程的通知》(閩地稅征[2000]11號)執行。
申請人申請匯出的財產同時涉及國地稅管轄稅種的,應當按收入或財產不同類別、來源,向收入來源地或財產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申請開具“通知”所附的《稅收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辦理匯兌轉移核準有關事宜。
對申請人擬轉移出境的財產,外匯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應嚴格按照一次申請,一次或分次匯出的原則辦理,分級審核,逐級上報,建立臺賬,妥善保管審核資料。
國稅、地稅和外匯管理部門應加強聯系溝通,相互配合,認真做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審批工作。工作中若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相關部門聯系、溝通,并報上級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