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售付匯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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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匯綜發[2005]66號
頒發日期:2004-07-01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促進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業務的開展,規范銀行售付匯手續,保證企業的正常經營用匯,現通知如下:
一、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出口加工區內轉出企業(以下簡稱“轉出企業”)與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轉入企業(以下簡稱“轉入企業”)間應當以外幣計價結算。
二、外匯指定銀行憑下列單證為轉入企業辦理向轉出企業的售付匯手續:
(一)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蓋有海關“驗訖章”并經中國電子口岸系統核對無誤的正本進口報關單;
(二)轉出企業的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成品進出區(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三)轉廠合同;
(四)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
三、外匯指定銀行憑下列單證為轉入企業辦理向境外的售付匯手續:
(一)起運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0654)”,蓋有海關“驗訖章”并經中國電子口岸系統核對無誤的正本進口報關單;
(二)轉出企業的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成品進出區(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三)轉出企業的運抵國(地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142)”、貿易方式為“區內加工貨物(5015)”的正本出口加工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
(四)轉廠合同;
(五)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
四、本通知未盡事宜,比照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間深加工結轉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反饋。
聯系人:胡春雨
聯系電話:010-68402430
傳真:010-6840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