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滬國稅流[2005]43號頒發日期:2004-07-23
地 區:上海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現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79號) 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從2005年7月1日起,凡使用《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使用由市局免費提供的開票軟件開具電腦版《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原手寫版《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在本市停止開具(發票換版后手工版發票的清繳工作,市局將另行發文通知)。
二、本市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根據《關于本市全面推行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滬國稅稽〔2005〕9號)的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1.機動車生產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按滬國稅稽〔2005〕9號文規定的申報資料申報外,同時還應填報《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和《車輛識別代碼清單》以及已開具的統一發票存根聯紙質資料和載有上述資料的電子信息。
《車輛識別代碼清單》數據采集時需要補采集2005年1至6月份識別代碼清單。
2.機動車經銷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按滬國稅稽〔2005〕9號文規定的申報資料申報外,同時還應填報《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領用存月報表》以及已開具的統一發票存根聯紙質資料和載有上述資料的電子信息。
3.《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領用存月報表》和統一發票存根聯電子信息都可以在開票軟件中自動生成。
4.企業對上報的《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領用存月報表》、《車輛識別代碼清單》以及已開具的統一發票存根聯紙質等資料應按月裝訂成冊,并與電子信息一起,按申報資料的要求保存和備查。
三、機動車生產、銷售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以下工作:
1.在7月1日前,結合國稅發[2005]79號文件,將上述第二條中本市各項具體工作安排宣傳告知到相關納稅人。
2.在受理納稅申報時,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份數、銷售收入進行票表比對。
3.在受理納稅申報時,按《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發票號碼”欄統計發票份數,并與價費合計金額(剔除增值稅)一起與增值稅申報表“應稅貨物”欄“其他開具普通發票”項下“發票份數”和“銷售額”進行比對。
4.在受理納稅申報時,按月審核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將《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與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領、用、存情況核對。
5.每月7日前,向市局信息中心上報上月的《車輛識別代碼清單》、《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等信息。
6.所管轄地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其企業名稱或主管稅務機關代碼發生變化的,應在每月8日前,通過FTP://78.20.16.1/PUBLIC2005/流轉稅處上報《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名稱和主管稅務機關代碼變化對照表》。
7.每月18日前,通過市局FTP網絡接收經市局比對和清分后異常的《車輛識別代碼清單》和《車輛購置稅車輛識別代碼清單》(包括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信息)信息。
實施比對和稽核后,有關問題的處理:
1.對漏報、誤報和誤填等原因產生的問題,應退回納稅人的申報資料,要求其按規定重新申報。
2.對比對不一致的,應按照增值稅“一窗式”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修正申報。
3.對發現《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與統一發票存根聯內容不一致;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領用存數量不符;《車輛購置稅車輛識別代碼清單》中識別碼不在《車輛識別代碼清單》中;《發票價格異常清單》中購車價格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且數量較大的;生產企業機動車輛銷售與報送的《車輛識別代碼清單》中的機動車銷售比對不一致且小于增值稅納稅申報銷售額的;生產企業機動車銷售額增值稅申報與消費稅申報不一致;車輛銷售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與上月比變化較大的,轉本單位稽查部門實施稽查,依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實施查處。
四、車輛購置稅征收稅務機關對新增機動車輛征收車輛購置稅的同時,應加強對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以下簡稱車船稅)的征收,并做好如下工作:
1.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應對納稅人申報的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價費合計金額”(需剔除增值稅)與最低計稅價格進行比對,對購車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除按照規定征收車輛購置稅外,還應將發票價格信息采集生成《發票價格異常清單》(電子信息)。
2.每月底,采集生成《車輛購置稅車輛識別代碼清單》和《納稅人和車輛基礎信息表》的電子信息,與《發票價格異常清單》(電子信息)一并于每月5日前通過市局FTP網絡上傳。(有關采集、生成和上傳方法,市局另行規定。)
3.每月5日前,普陀區稅務局從市局FTP網絡下載并進行匯集和清分,在每月7日前,將異地的信息壓縮打包后通過市局FTP網絡上傳。
4.7月5日前,普陀區稅務局應對已征收車輛購置稅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在用存量信息)清分后上傳市局。
五、市局根據國稅發[2005]79號文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每月10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傳遞《發票價格異常清單》和《車輛購置稅車輛識別代碼清單》電子信息。每月15日前下載上述清分后異地電子信息。
2.每月18日前,將上報的《車輛識別代碼清單》與《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中的識別碼進行比對,將價費合計金額剔除增值稅等稅費后的銷售額,按照識別碼與《發票價格異常清單》(包括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信息)進行企業名稱、型號和價格的比對和清分,并將異常清單信息通過市局FTP網絡下傳給各主管稅務機關。
3.結合本市車輛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與公安車管部門和養路費征收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建立機動車輛登記注冊信息庫。
4.根據征管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車船稅的征收方式,建立車船稅征收信息數據庫,并與機動車輛登記注冊信息庫實行比對(有關機動車輛車船稅征管辦法將另行制定)。
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及時組織對各主管稅務機關培訓(另行通知)。
六、凡是參加電子報稅的納稅人,除市局信息中心另有規定外,一律通過網站將申報信息傳送到主管稅務機關,由各主管稅務機關統一匯總并進行殺毒后上傳到市局。對未參加電子報稅的納稅人,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軟盤的PC機上必須要安裝防病毒軟件,在數據匯總上傳市局前必須再次殺病毒(7月1日前,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單獨建立數據安全工作責任制,報市局信息中心備案)。
七、各主管稅務機關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與市局有關處室溝通,研究制定解決辦法。
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對實施機動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領導,抓緊組織學習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有關文件的內容及本市的實施意見,結合各自的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操作實施辦法,對有關稅務人員和納稅人進行培訓和輔導,搞好相應的納稅服務,確保將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的內容及本市實施意見的精神和要求落實到位,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鏈接: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