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啟用外匯反洗錢信息系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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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匯發[2005]45號
頒發日期:2004-07-27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浙商銀行:
為進一步提高外匯反洗錢工作水平,國家外匯管理局設計開發了外匯反洗錢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反洗錢信息系統)。目前,反洗錢信息系統在全國范圍內的部署和培訓工作已經完成,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于2005年7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為確保反洗錢監管工作能夠持續穩定開展,保證反洗錢信息系統順利推廣使用,現就啟用反洗錢信息系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開始,各銀行主報告行按照當地外匯分局規定的網址,登錄反洗錢信息系統,通過該系統向當地外匯分局報送匯總后的轄內分支機構2005年6月(含)以后發生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數據等反洗錢監管信息。
二、2005年7月至8月期間,各銀行主報告行向當地外匯分局報送轄內分支機構6月和7月外匯反洗錢監管數據時,要通過新啟用的反洗錢信息系統和原報告途徑并行報送。其中,通過原報告途徑報送的數據由于不能自動轉報,需要由當地外匯分局手工轉換為舊版格式數據以后,通過原報告途徑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三、從2005年9月1日開始,新啟用的反洗錢信息系統獨立運行,原報告系統及報告途徑停止使用。
四、反洗錢信息系統正式啟用以后,銀行收集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電子數據由主報告行通過反洗錢信息系統向當地外匯分局報送。銀行總行匯總的全行系統的反洗錢數據留存在總行內部,以備反洗錢工作需要時調用,暫不需要向當地外匯分局報送。現行外匯反洗錢工作制度中的其他規定繼續適用。
五、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應要求所屬分支機構積極配合當地外匯分局的工作,按照外匯反洗錢工作制度,及時、規范、準確地完成外匯反洗錢監管信息的填寫、報送、核查和反饋工作。
六、各外匯分局應做好對轄內分支機構、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和外資銀行的外匯反洗錢工作督導、業務培訓和技術支持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請各外匯分局及時轉發轄內分支機構、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及時轉發所屬分支機構。如遇問題,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映。
聯系人及電話:
管理檢查司 楊大立 電話 010-68402390
信息中心 朱 勇 電話 010-68402026
傳真 010-684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