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云國稅發[2005]223號頒發日期:2004-08-18
地 區:云南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安局:
為有效實施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落實“以票控稅、信息共享、協同管理”的措施,提高機動車輛管理和稅收的征管水平,結合我省實際,現對進一步加強國稅機關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協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應當查驗車戶提交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國稅機關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應給予積極指導和幫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加強管理和便民到鄉鎮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時,國稅機關應派人到現場辦理機動車車輛購置稅完稅手續。
二、州、市、縣國稅機關應主動與州、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系配合,相互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和車輛注冊登記的情況。對州、市、縣國稅機關需要掌握的部分納稅人購買的車輛注冊登記情況(即車輛登記注冊后的車輛牌照號碼、登記地點和上牌時間等),州、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提供。
三、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標準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對車輛生產、經銷企業生產銷售的機動車輛車型進行界定,區分不同類型的汽車與拖拉機,分別按規定征(免)稅。對生產、經銷超出拖拉機技術標準的車輛,而冠以拖拉機之名報稅,隱瞞真相,侵蝕稅基的,國稅機關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拖拉機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
二、國家標準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
拖拉機運輸機組是由拖拉機牽引一輛掛車組成的用于載運貨物的機動車,包括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和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
并且注明:
(一)標準所指的拖拉機是指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作業的手扶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40Km/h、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作業的輪式拖拉機。
(二)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還包括手扶變型運輸機,即發動機12小時標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機底盤,將扶手把改成方向盤,與掛車連在一起組成的折腰轉向式運輸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