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浙地稅函[2005]305號頒發日期:2004-08-24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加強車船使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辦函[2005]378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希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地稅機關要提高認識,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船使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5]35號) 和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國稅流[2005]48號)的要求,加強與有關部門聯系、溝通和協商,做好車船使用稅的征管工作,進一步提高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水平。各地有關貫徹落實情況須于2005年10月15日前由各市地方稅務局匯總報省局。
二、各市、縣地方稅務局要將本地區車船的數量、類型、應稅(免稅)車船情況按附件《車船使用稅稅源匯總表》要求填報,并由各市地方稅務局匯總于10月15日前報省局。以后年度《車船使用稅稅源匯總表》須于下年度1月20日之前上報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