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發[2005]60號頒發日期:2004-09-02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滿足境內居民個人合理的用匯需求,方便境內居民個人辦理購匯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提高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指導性限額,簡化相關購匯手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指導性限額
(一)對于持因私護照的境內居民個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不含邊境游,下同)、探親會親、朝覲、境外就醫、商務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國際交流、境外培訓、外派勞務等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指導性限額,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下的,由等值3000美元調整為等值5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含)以上的,由等值5000美元調整為等值8000美元。
(二)對于境外直系親屬救助、繳納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等有實際用匯需求但沒有出境行為的購匯指導性限額,由等值3000美元調整為等值5000美元。
(三)自費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仍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執行,學費為按照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或費用證明上所列明的學費金額全額供匯,生活費為每人每年不超過等值2萬美元。
二、境內居民個人持境內銀行發行的外幣卡在境外用于經常項目消費或提現形成的透支,持卡人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匯發[2004]66號)的規定可以到銀行購匯償還。
三、進一步簡化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憑證
(一)境內居民個人因出境旅游、朝覲、探親會親、境外就醫、商務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國際交流、境外培訓、外派勞務等事由購匯的,持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辦理。
旅游項下持團體簽證的,銀行可憑經旅行社蓋章確認的團體簽證復印件辦理。前往對我國實行落地簽證、免簽證的國家或地區而無法在出境前提供簽證的,銀行可憑境內居民個人的因私護照直接辦理。
(二)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一學年或學期的學費,持因私護照、有效簽證、境外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費用證明(如無法提供錄取通知書及費用證明原件的,可提供傳真件或網上下載件,下同)辦理;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二學年或學期以后的學費,持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復印件、相應年度或學期的費用證明辦理;對于已在境外學習,繼續轉往其他學校就讀的,在購買擬就讀學校的學費時,可以參照購買第二學年或學期以后的學費的要求辦理。
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一學年或學期的生活費,持因私護照、有效簽證、境外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辦理;自費出境學習人員購買第二學年或學期以后的生活費,持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復印件、學生證等在讀證明或相應年度(學期)的學費費用證明辦理。
購匯人員護照上未標注身份證號碼的,購匯時仍須同時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
四、對于自費留學人員只有在匯出或在境內銀行預交簽證保證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簽證的特殊情況,允許其在銀行交納2000元人民幣保證金后,持規定的證明材料辦理購匯手續。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