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綜發[2005]97號頒發日期:2004-09-25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切實做好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工作,確保“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升級后“貿易進口付匯監管系統”(以下簡稱“進口系統”)在新的技術環境下正常運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為保證“進口系統”及時、完整接收進口付匯數據,對于省、市“進口系統”服務器分離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需將“進口系統”進行合并。合并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 具有省、市兩套服務器的外匯局請于8月31日前將服務器上業務分布及運行的有關情況傳真上報總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二)關于系統合并的技術方案,將由總局信息中心統一規定。該項工作預計在8月內完成,請有關分局注意總局信息中心技術支持網站(http://100.1.1.3)的通知。
(三)要求將業務合并到省級服務器上運行,對于已將“進口系統”合并到市級服務器的外匯局,請于8月31日前報告總局經常項目管理司,由總局統一進行調整。
(四)本次系統合并只對進口單位的檔案信息進行合并,合并前發生的付匯、核銷數據將分別保留在原系統中。對于合并后發生的進口付匯核銷業務,如需在省、市兩級系統中做業務處理的,核銷業務人員要對相關數據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報表數據的準確。例如,對于一次到貨分批付匯的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業務,需將進口貨物報關單總價進行拆分,避免到貨數據虛增。
二、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升級后的數據傳送要求,總局需對不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業務的外匯局代碼進行清理,各省級外匯局需準確填寫《省級外匯局轄內機構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業務情況調查表》(見附件),并于8月31日前傳真上報總局經常項目管理司。
三、“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升級后,“進口系統”要進行相應的升級改造,有關問題總局將另行發文明確。
四、外匯局的進口核銷業務人員要切實加強業務學習,盡快熟悉“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升級暨“單證合并”有關法規及“進口系統”升級要求,確保核銷業務的有序進行。
經常項目管理司聯系人:葉欣
聯系電話:010-68402416;傳真電話:68402294.
信息中心聯系人:朱勇
聯系電話:68402026;傳真電話:68402024.
特此通知。
附件:省級外匯局轄內機構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業務情況調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