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閩地稅函[2005]187號頒發日期:2005-01-30
地 區:福建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征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外出經營時,經營地的地稅機關也要求其繳納印花稅,造成納稅人重復納稅問題。對此,經研究決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未做明確規定前,我省范圍內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所應繳納的印花稅,由企業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征收。企業外出經營時,應出具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的《印花稅核定通知書》;對不能出具《印花稅核定通知書》或不屬于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外出經營地地稅機關可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