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大地稅發[2005]189號頒發日期:2005-02-03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對轄區內所有納稅人的印花稅申報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納稅人的印花稅進行重新核定,并下達《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
二、2006年4月10日前,將本辦法的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報送市局財行處。
附件:1、核定征收印花稅綜合項目表(略)
2、大連市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登記表(略)
3、大連市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略)
二○○六年一月四日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推進大連市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遵循依法計征、應收盡收、公平合理、簡便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是指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應稅合同及憑證,不能據實確定實際應納稅額的納稅人依法按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收入或成本,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定情況,確定相應的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并據以計算繳納印花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第二章 核定范圍及方法
第四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印花稅進行核定征收: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
第五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由印花稅納稅人或委托代征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境內使用《印花稅條例》所列舉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印花稅的委托代征人指受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委托代征印花稅的單位。
第六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和檢查中,如發現納稅人有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納稅人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并要求納稅人填寫《核定征收印花稅登記表》,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后,向納稅人下達《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其送達回證應與《核定征收印花稅登記表》一并歸檔保管。
各地稅稽查局在檢查中,如發現印花稅納稅人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可按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計算納稅人前期漏繳稅款,同時依法加征滯納金,并在該單位的《納稅檢查問題反饋意見表》中“改進建議”欄里填寫“建議該單位印花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字樣。地稅稽查局應于每月月末,將當月的《納稅檢查問題反饋意見表》提交納稅人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接到《納稅檢查問題反饋意見表》后三十日內,應派人調查納稅人當期實際情況,并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納稅人下達《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
第七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納稅人,應依據其賬簿中記載的當期或前期實際發生的相關收入或成本等金額及核定征稅比例,確定計稅依據并計算印花稅;對于按規定使用稅控裝置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稅控裝置記錄的收入金額及核定比例,確定計稅依據并計算印花稅;對于賬簿或稅控裝置記載不實的納稅人,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查實,可按其實際發生的收入或成本等金額及核定征稅比例,確定計稅依據并計算印花稅。印花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印花稅稅額=相關收入或成本等金額 ╳ 核定比例 ╳ 適用稅率
第八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各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的確定如下:
(一) 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
1、按采購環節的“物資采購”或“材料采購”等科目借方累計發生額的60%至100%比例核定征收;
2、按銷售環節的“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貸方累計發生額的20%至100%比例核定征收;
3、對企業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購銷合同印花稅,其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企業“固定資產”科目記載的相關業務發生額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4、對企業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購銷合同印花稅,其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企業“在建工程”科目記載的相關業務發生額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二) 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加工承攬收入的90%比例核定征收。
(三)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入的90%比例核定征收。
(四)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工程結算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五) 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財產租賃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六) 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貨物運輸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七) 倉儲保管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倉儲保管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八) 借款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借款金額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九)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保費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征收。
(十) 技術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的90%比例核定征收。
第九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在每月終了后十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當期印花稅。
第三章 管理監督
第十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如果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稅目、計稅依據、核定比例等條件的,可于發生變化的當月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重新報送《核定征收印花稅登記表》,經備案后,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向納稅人下達新的《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如果能夠按要求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并能真實、準確地登記應稅憑證,計算應納稅額,按時申報繳納稅款的,需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調查確認后,可重新確定其印花稅的繳納方式。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部分應稅稅目實行核定征收后,納稅人書立、領受的其他未經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仍按原規定據實貼花完稅。
第十二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被代征的印花稅款,應在申報當期稅額時予以扣減,同時,應在申報表的備注欄中注明已被代征的合同名稱、合同金額、應納稅額、已代征稅額及代征單位等信息。
第十三條 凡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核定的納稅期限申報繳納印花稅或隱瞞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應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健全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分單位、分行業登記整理印花稅核定征收情況及相關納稅信息,利用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按季對印花稅的收入情況進行分析,及時發現征管方面的薄弱環節,并形成文字材料,于每個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報市局財行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