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綜發[2006]6號頒發日期:2005-02-2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便利外資參股保險中介公司辦理設立、資本變更及股權變更等事宜,規范外匯管理,現將外資參股保險中介公司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的有關外匯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資參股保險中介公司辦理設立、資本變更及股權變更等事宜,可以在取得保監會批復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外匯管理部、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一)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開戶書面申請(說明企業基本情況、擬投資資本金數額、股權結構、出資比例、組織結構等)。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或相關股權變更協議。
3、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4、主要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新設立時提供)。
5、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外匯資本金賬戶使用范圍為:外方股東投入外匯資本金用于驗資。外資參股保險中介公司在取得商務部門批準文件之前,不得將賬戶內資金結匯及用于支付。
(三)資本金賬戶使用期限為:自批準開戶之日起6個月。
二、外資參股保險中介公司在取得商務部門關于設立、資本變更或股權變更等事項的批準文件后,應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資、外匯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以及外匯資本金賬戶變更手續。
三、如在本通知第一條所述資本金賬戶到期時,外資參股保險中介公司未取得商務部門關于設立、資本變更或股權變更等事項的批準文件,應立即關閉外匯資本金賬戶,并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匯出外方股東投入資本金。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反映。
聯系人:王蕾
聯系電話:68402348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06 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