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證監罰字[2006]8號頒發日期:2005-03-2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當事人: 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京都所),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2號賽特廣場五層,法定代表人徐華;
李欣,女,53歲,住址為北京市朝陽區外館東街周轉房89號,京都所注冊會計師;
景恒心,女,53歲,住址為北京市海淀區翠微路4號18號樓4單元601室,京都所注冊會計師。
日前,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科技)證券違法案已由我會調查、審理終結。我會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應相關當事人要求,召開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
經查明,京都所在對中關村科技2001年和 2002年年報審計過程中,在未對中關村科技的對外擔保事項執行函證程序,也未取得中關村科技貸款卡及借款、擔保信息的情況下,對中關村科技2001年和2002年年報發表了帶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雖然在審計意見解釋性說明中提示中關村科技存在巨額對外擔保,但未能揭示出中關村科技存在重大擔保事項遺漏披露的事實。京都所在審計中關村科技2001年和2002年年報過程中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對中關村科技2001年和2002年年報存在的重大遺漏負有審計責任。
上述事實有會計師相關工作底稿、談話筆錄、有關說明材料等在案作證。
京都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關聯方及其交易》第十五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即“在檢查某一重大關聯方交易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追加以下審計程序:詢證關聯方交易的條件及金額”,從而違反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下稱《股票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股票條例》第七十三條“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行為。京都所的簽字會計師李欣、景恒心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股票條例》第七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本會決定:
一、對京都所處以20萬元罰款;
二、對李欣、景恒心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審理執行處備案。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