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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北證公告〔2022〕54號頒發日期:2022-12-3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配合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機制調整,規范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業務辦理流程,本所修訂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2號——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2號——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
北京證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2號——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
為了規范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業務辦理,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規定
1.1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等規定,并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時,應考慮股東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條件:如股東符合多重限售條件的,應分別計算限售股數,以最大值為本次限售股數;如股東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條件的,應分別計算解除限售股數,以最小值為本次解除限售股數。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一千股時,當年可轉讓股份額度即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數。
被質押/凍結股票如需辦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還應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
1.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辦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解除限售,原則上在每年2月底前向本所提出申請,計算基數為上一年末股東的持股數量。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新增本公司股份的,按新增股份的75%及時辦理限售。
2.申請材料
2.1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所持股票達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條件后,及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一)公司向中國結算申領的上市公司股東名冊、限售股份數據表;
(二)公司股份限售/解限售申請書;
(三)公司董事會出具的申請表,包括《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請表》(附件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請表》(附件2);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2上市公司股份限售/解限售申請書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相關股東持股情況及辦理依據說明;
(二)本次申請限售、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總數,各股東限售、解除限售股份數量;
(三)是否違背相關股東作出的全部承諾。
2.3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票達到限售條件的,應及時通知公司辦理限售登記。在辦理限售登記期間,股東應嚴格遵守限售規定,不得違規進行股份轉讓。
3.辦理流程
3.1上市公司在提交申請材料前,應當對材料進行檢查核驗,確認申請依據是否充分,計算是否準確。確認無誤后,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提交業務申請,填報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細信息,并將申請材料作為附件。
3.2本所對限售、解除限售申請進行確認后,向中國結算發送明細數據。
3.3上市公司應當密切關注業務辦理進度,在業務流轉至中國結算時,及時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登記結算業務指南》(以下簡稱《北交所股票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的相關規定向中國結算申請辦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記。
3.4辦理股票解除限售業務的,上市公司應當在中國結算審核通過后,按照本所臨時公告格式模板編制股票解除限售公告,并根據《北交所股票登記結算業務指南》規定,最晚于解除限售生效前三個交易日通過業務系統新建信息披露申請,添加股票解除限售公告類別,上傳對應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備查文件。
4.自愿限售
4.1上市公司章程、相關協議或股東承諾等對公司股票約定更長限售期或更高限售比例的(以下簡稱自愿限售股票),相關股東應當在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通過公司披露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并于同日向本所申請辦理股票限售,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本指南2.1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二)股東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
(三)公司和自愿限售股東共同簽字蓋章的申請書(附件3)。
股東所持公司股票已限售,需延長限售期的,無需向本所申請辦理股票限售。
4.2自愿限售股票達到約定或承諾的解除限售條件后,上市公司應當申請解除限售。股東應嚴格遵守自愿限售相關約定或承諾,在達到約定或承諾的解除限售條件前,原則上不得提前解除限售。
5.其他事項
5.1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限售股票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且過入方不存在其他限售情形的,過入方可申請解除限售。
自愿限售股票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過入方應當繼續遵守自愿限售相關約定或承諾。
5.2上市公司不得無故拖延申請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上市公司及其股東應當保證其向本所和中國結算申報材料和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