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海關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19-02-19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范吉林省內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經商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商務廳同意,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制定了《吉林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19年2月19日
吉林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規范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同意設在吉林省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第三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吉林省內綜試區注冊,出口貨物從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手續。
(二)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如實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第四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
第五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業務,應單獨核算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相關數據信息,加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工作,發現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八條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未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涉稅事項,依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