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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文 號:贛府字〔2019〕71號頒發日期:2020-12-31
地 區:江西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江西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改革的決策部署,推動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8〕18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著力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問題,圍繞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目標,遵循社會保險大數法則,堅持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基金收支、預算管理、責任分擔、信息系統、經辦管理、績效管理“七統一”,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目標任務
堅持制度統一,分級經辦,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務水平;堅持職責明晰,強化考核,確保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有效運行;堅持統管結合,風險分擔,建立基金良性運行機制。從2020年1月1日起,實行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全省統一為基礎、以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核心、以基金預算管理為約束、以信息系統和經辦管理為依托、以基金監督為保障的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制度。
三、主要內容
(一)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各地要按照國家和我省文件規定,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基金收支、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各地不得自行出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從2020年1月1日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省內跨市、縣(區)流動時,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統籌基金。
(二)統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省級集中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統一核算。
1.基金省級統收。基金省級統收是指全省各項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基金收入項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各級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委托投資收益、上級補助收入以及其它項目收入。保留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收入戶,從2020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每月最后兩個工作日前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收入戶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上解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收入戶,再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全部繳入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每月最后四個工作日前由各地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將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各地國庫劃入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入戶,每月最后兩個工作日前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收入戶,再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全部繳入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和中央撥付的調劑金統一留存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使用。
2.基金省級統支。基金省級統支是指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統一撥付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基金支出項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上解上級支出以及其它項目支出。保留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從2020年1月1日起,省財政廳根據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按月核定需支付的基金支出總額,在每月15日前兩個工作日撥付至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用于待遇發放。2020年1月10日前,省財政廳根據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定0.5個月待遇支付資金撥付至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作為支付周轉金使用,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轉移支出等支出每月隨當月養老待遇支付計劃一同按月核定。上繳中央的調劑金按規定從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直接上繳至中央。
(三)統一基金省級預算。基金省級預算是指省級統一編制全省基金預算。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等部門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根據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計劃、養老保險政策調整和財政補助政策等因素,統一編制全省基金收支預算草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核,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執行。基金預算原則上不做調整,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依法按預算調整程序報批后執行。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四)統一責任分擔。強化各市、縣(區)政府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和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的主體責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基金預算,結合各地參保資源、繳費人數、繳費基數等實際情況,將基金當年征繳收入預算任務分解下達地方政府。當年未完成省級下達的征繳收入預算任務的部分(不含政策性因素)由當地政府安排資金補足。
(五)統一信息系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使用全省統一的信息系統,實現數據省級集中管理、業務財務無縫對接、全省實時聯網經辦和一體化監管監測。加快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銀行等部門信息系統的對接,進一步優化與稅務部門對接的社會保險費信息共享平臺的性能和功能等,實現系統互聯、業務互通、數據共享。加快推進“互聯網+社保”建設,建立多渠道公共服務體系,加快與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省政務服務網、“贛服通”對接,實現一窗申報受理、后臺審核辦件、線上線下協同、基礎應用支撐、全過程監察監管、輔助決策分析的經辦服務模式,有效支撐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和精確化管理。
(六)統一經辦服務管理。建立全省統一規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管理體系,強化基礎管理,規范經辦流程,加強稽核監督,提高服務水平,健全行政、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的基金風險防控體系,實現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基金征繳、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方面經辦管理標準化、規范化。按照“一網通辦、異地通辦”“一事項一指南”的原則,出臺全省統一的業務經辦規程,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按照制度統一、分級經辦原則,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實施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具體經辦工作,負責全省業務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維護、全省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與執行、全省待遇支付資金的審核申領與撥付、全省業務經辦環節的稽核與監管。
市、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做好當地參保擴面登記、個人權益記錄、關系轉移接續、待遇審核計發、領取資格認證、用款計劃報送、基金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編制以及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等工作。
(七)統一績效管理。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贛發〔2019〕8號)要求,實施基金預算全過程績效管理,健全完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考核指標體系,建立考核結果通報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八)其他相關規定。
1.落實政府掛賬償還責任。各地政府要按計劃及時償還歷年企業改制掛賬欠費;201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所產生的政府掛賬資金,需在2020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償還至當地基金財政專戶,對確實存在困難的地方,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簽訂原則上不超過3年的分年償還協議;2018年1月1日后各地未按照全省統一政策將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補繳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金收支,省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其基金支付缺口由各地政府承擔。
2.基金累計結余的處理。市、縣(區)基金累計結余應在2020年1月10日前由各地財政部門全部歸集至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后上解至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對2019年8月31日前已通過轉存定期儲存結余基金的地區,協議期滿后要按期及時收回本息,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本息全額上解至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3.嚴格執行緩繳審批程序。參保單位符合緩繳條件需緩繳的,由參保單位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緩繳申請,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情況后,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實施。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全局。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要求,高度重視、加強協調,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確保基金省級統收統支順利實施。
(二)強化責任分工。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工作有序推進。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要統籌做好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工作的協調、責任分擔機制落實、預算執行監督、基金繳撥和預測預警、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政策宣傳解釋等工作。省審計廳要做好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投資運營和預算決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做好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審計工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承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屬地責任,做好執行政策、參保擴面、基金征繳、財政投入、待遇核發、經辦服務、基金監督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保障等工作。
(三)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各市、縣(區)要加強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配備和能力建設,確保必要的專業人員隊伍和工作經費。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強化管理職能,加強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建立健全經辦風險管理制度和基金運行分析研判機制,實現經辦服務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
(四)強化基金管理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工作安排對基金征繳、支付及管理等環節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查處存在的問題,確保基金安全完整。加強風險防控管理,加大數據稽核力度,加強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動態監測,建立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基金運行風險處置預案,建立全省基金管理運行分析報告制度,每季度對全省基金運行情況進行通報,確保基金安全。
(五)加強宣傳引導。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工作關系到廣大參保職工切身利益,各地要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特別是要重點宣傳政策統一、經辦統一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后所帶來便民、利民舉措及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的重要意義,加大擴面征繳力度,引導參保對象依法參保繳費,更有力地保障參保職工權益,為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的平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