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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新政辦發〔2016〕148號頒發日期: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
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10月13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精神,全面治理我區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結合自治區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著力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行業為重點,健全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完善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司法聯合懲處的工作體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
二、依法規范勞動用工管理
(三)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動態反映施工現場農民工進場退場、勞動考勤、工資支付和勞動合同簽訂等情況,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目標。(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改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分工負責)
(四)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嚴格履行,建立職工名冊并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的制度,推行簡易勞動合同文本,明確約定農民工務工內容、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方式等事項,保證勞動合同約定內容得到嚴格履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總工會、發改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分工負責)
(五)落實企業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在每個施工項目部配備專職農民工管理人員,準確掌握分包企業使用農民工具體情況,對分包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支付農民工工資等事項進行日常監督。分包企業要按月將使用農民工名冊報送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部,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要管理保存農民工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和工資支付憑證等,項目竣工后保存兩年以上備查。(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總工會、發改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分工負責)
三、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六)落實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直接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農民工。各責任主體必須將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建設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或分包企業將工程再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對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農民工,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負責支付農民工工資。(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改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總工會分工負責)
(七)推行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工資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企業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分包企業按照實名制管理辦法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及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工資支付表報送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自收到分包企業報送的工資支付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委托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賬戶。(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改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分工負責)
四、完善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八)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絡,依托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平臺的工作人員和基層工會組織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對轄區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并要求其定期申報。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報告。(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總工會、發改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分工負責)
(九)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逐步將實施范圍擴大到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依據相關規定各承擔50%。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可降低繳存比例、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對連續兩年以上(包括兩年)未發生拖欠工資的企業,當年可不繳納工資保證金。要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動用和退還制度。推行針對工資保證金的業主擔保、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支持企業通過提供業主擔?;蜚y行保函等方式,履行工資保證金繳納義務,不增加企業負擔。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改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分工負責)
(十)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開設后應報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顚S谩i_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分工負責)
(十一)落實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因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已按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企業工程款,分包企業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從應付工程進度款中代扣代發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發改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公安廳、司法廳、總工會分工負責)
五、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
(十二)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企業拖欠工資情況納入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等行業信息平臺,推進企業誠信信息共享。(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工商局、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分工負責)
(十三)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撥付、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總工會、工商聯等相關部門分工負責)
六、規范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和用工方式
(十四)加強建設資金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自2017年1月起,新開工建設項目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并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予批準。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改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分工負責)
(十五)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對建設單位未完成竣工結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的,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改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分工負責)
(十六)逐步轉變工程建設領域用工方式。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加快培育建筑產業工人隊伍,推進農民工組織化進程。鼓勵施工企業將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不斷擴大自有工人隊伍。引導具備條件的農民工作業班組向專業企業發展,加快農民工向產業工人轉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逐步將長期在城鎮務工的農民工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參保范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改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分工負責)
(十七)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業主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屬地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改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分工負責)
七、加大工資支付執法檢查力度
(十八)及時查處拖欠工資案件。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加大執法力度,在法定時限內加快查處。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等組織的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工資爭議。對農民工申訴的克扣拖欠工資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適用簡易程序,開辟“綠色通道”,從速裁決。對集體欠薪爭議或涉及金額較大的欠薪爭議案件要掛牌督辦。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提高欠薪爭議案件裁決效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司法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總工會分工負責)
(十九)推進執法檢查工作常態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材料審查覆蓋范圍,加大對工資支付行為的執法檢查力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快速有效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要完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間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協作制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依法打擊以討要工資的名義、用虛報冒領等手段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改委、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總工會分工負責)
八、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和落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地州市、縣(市、區)具體負責的工作體制。建立健全定期督查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高發、頻發、投訴量大的地區進行重點督查。實行問責制度,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不到位、查處不得力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的,要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監察廳、發改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總工會分工負責)
(二十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自治區將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等方面工作。各地州市、縣(市、區)也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協調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對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要負起督辦責任。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其他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積極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改委、公安廳、司法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國資委、工商局、總工會分工負責)
(二十二)加強普法宣傳力度。加強針對企業的法律法規宣傳,對重點行業、企業,通過定期開展送法上門宣講、組織法律法規培訓等方式,增強企業經營者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提高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能力。督促企業將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知識作為農民工崗前培訓的重要內容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同步進行,提高農民工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司法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國資委、總工會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