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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行政與事業單位財務法規文 號:鞍財庫〔2018〕314號頒發日期:2018-12-05
地 區:鞍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
市直各預算單位、市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代理銀行:
為順利開展市級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業務,規范電子印章管理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遼寧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實施細則》(遼財庫[2017]344號)、《鞍山市市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鞍山市財政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鞍山市市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鞍山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2018年12月5日
鞍山市財政局國庫科擬文 2018年12月5日印發
鞍山市市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
電子印章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鞍山市市級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管理(簡稱“支付電子化”)工作順利開展,規范電子印章管理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安全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遼寧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實施細則》(遼財庫[2017]344號)和《鞍山市市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電子化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印章,是電子簽名的一種表現形式,將電子簽名操作轉化為紙質文件蓋章的可視化效果,同時利用電子簽名技術保障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簽名人的不可否認性,具有與實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條 電子印章主要用于:鞍山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級預算單位(簡稱“預算單位”)、市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簡稱“代理銀行”)等各業務方按照支付電子化管理要求,辦理資金支付、清算、對賬等業務時,在電子憑證上簽署的各類電子印章。
第四條 電子印章應為簽署者或簽署機構所獨有。在簽署電子文件時,電子印章制作數據應僅由簽署者或簽署機構所控制,能夠甄別所簽署的電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第五條 電子印章僅用于辦理支付電子化業務,電子印章可按實物印章制作,也可與實物印章有所區分,具有電子印章專有屬性。
第二章 電子印章的分類
第六條 電子印章分為電子法人章、電子法定代表人印章、電子業務章、電子私章。根據業務規范,財政、人民銀行、代理銀行使用電子法人章、電子法定代表人印章、電子私章,預算單位使用電子法人章。
(一)電子法人章。
1. 鞍山市財政局辦理直接支付、授權支付額度、清算額度、實撥(含調撥,下同)、專戶資金撥付以及對賬等業務時使用,可參照實物印鑒制作,也可由各業務方約定樣式制作。
2. 代理銀行辦理直接支付、授權支付、專戶資金撥付以及對賬等業務時使用,可參照實物印鑒制作,也可由各業務方約定樣式制作。
3. 預算單位辦理授權支付等支付電子化業務時使用電子印章,按套章模式管理。預算單位使用同一套章模板存放于USB-KEY中,簽章時系統自動獲取USB-KEY中的單位或關聯賬戶名稱,與套章模板組成完整的電子印章,寫入電子憑證。預算單位使用的套章不對應具體實物印鑒。
(二)電子法定代表人印章。
1. 鞍山市財政局辦理直接支付、實撥、專戶資金撥款等業務時使用,可參照實物印鑒制作。
2. [鞍山嘉逸1] 代理銀行辦理資金清算及電子對賬等業務時使用,可參照實物印鑒制作。
(三)電子私章。
鞍山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代理銀行可以根據業務需要使用電子私章,電子私章可參照實物印鑒制作,也可自行設計樣式。
(四)電子業務章
中國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辦理電子對賬等業務時使用電子業務章,可參照實務印鑒制作。
第三章 電子印章的制作、存儲和備案
第七條 鞍山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代理銀行的電子印章,由各方在本方電子印章服務器中自行制作、管理,可根據業務需要將電子印章存于服務器或個人USB-KEY中。預算單位的電子印章由鞍山市財政局統一制作套章模板,存儲于本單位的機構USB-KEY中,由預算單位管理使用。
第八條 各業務方新啟用或變更電子印章時須向接收方備案,各業務方應在業務發生前,根據簽章驗章業務對應關系,從本方電子印章服務器中導出經加密的電子印章備案電子文件,刻錄至光盤,連同《鞍山市市級國庫集中支付電子化業務電子印章備案表》(附件1)送達接收方。接收方審核后將電子印章導入電子印章服務器進行備案,同時注銷舊電子印章。備案光盤和備案文件應視同實物印鑒卡保存管理。《鞍山市市直預算單位電子印章(套章)模板》(附件2)由市財政局統一向代理銀行備案。
第九條 電子印章視同實物印章管理,對參照實物印鑒制作的電子印章,當實物印章外觀變更時,對應的電子印章也應隨之變更,并主動備案。預算單位名稱或關聯賬戶名稱變更時,應及時申請變更機構USB-KEY中有關信息,不需要到代理銀行備案。
第四章 電子印章的使用
第十條 各業務方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并對電子印章使用人員進行嚴格的授權管理,按不相容崗位相分離原則進行授權;應強化信息系統管理控制,保證使用人員不能越權違規使用;應按照“誰使用,誰留名”的原則,追溯到具體使用人,確保電子印章規范、安全使用。
第十一條 存儲于服務器的電子印章可以授權本方相關人員使用,使用時業務系統應自動記錄調用人員信息。
第十二條 存儲于USB-KEY中的電子印章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行電子簽章時需輸入USB-KEY的有效密碼,確保簽章可靠性。
(二)個人USB-KEY不得私自轉借他人,如遇緊急情況需轉交他人使用時,應在USB-KEY所有者、接收人、監交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規范履行移交手續,交接期接收人對該USB-KEY及所含電子印章辦理的全部業務負有法律責任,交接期結束后應立即交還所有者。
(三)機構USB-KEY應指定專人保管,保管人對機構USB-KEY及所含電子印章辦理的全部業務負有法律責任,變更保管人時應在原保管人、接收人、監交人共同在場的條件下,規范履行移交程序。
(四)存儲電子印章的USB-KEY應視同實物印鑒保存,并定期修改USB-KEY密碼。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各業務方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管理,防范風險,確保電子印章安全、規范、高效使用。
第十四條 各業務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要求其限期糾正。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業務辦理過程中,因惡意破壞發生泄密、數據丟失、電子印章遺失等造成實際損失并帶來不良后果的,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各業務方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內部的電子印章管理細則,確保電子印章嚴格規范管理,合法合規使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鞍山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