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特點
1. 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
2. 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
3. 稅務行政復議案件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理。
4. 征稅問題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類型 |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 限于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
必經復議 | 1. 征稅行為 | (1)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 (2)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3)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
選擇復議 | 2.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 — — |
3. 發票管理行為 | 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 |
4. 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 稅收保全措施有:(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措施有:(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2)拍賣所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 | |
5. 行政處罰行為 | (1)罰款 (2)沒收財物、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 |
6. 不依法履行規定職責的行為 |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 |
7. 資格認定行為 | ||
8. 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 ||
9.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 ||
10.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 ||
11. 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 ||
12.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
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 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 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提示】上述規定不包括規章。
【習題1·多選題】納稅人不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有( )。
A.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減免稅決定
B.稅務機關作出的加收滯納金決定
C.稅務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
D.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答案】AB
【習題2·多選題】下列各項屬于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或審查范圍的有( )。
A.國家稅務總局制定規章的行為
B.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C.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D.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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