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適用原則
適用原則 | 內容 | 含義 |
1. 法律優位原則 | (1)法律高于行政法規 (2)行政法規高于規章 (3)效力低的與效力高的沖突時,效力低的無效 | |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新法實施之前的行為不適用新法,只能沿用舊法 | |
3.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 |
4.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該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 | |
5.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實體性稅法不具備溯及力;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有一定的溯及力,對于新稅法公布實施之前發生、卻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之后進入稅款征收程序的納稅義務,原則上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 |
6. 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 在訴訟發生時不因爭議而影響稅款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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