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一: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行為 | 具體內容 | |
征稅行為 | 具體行政行為 | 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稅款征收方式 |
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 ||
其他行為 | (1)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2)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3)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4)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5)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①頒發稅務登記;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③行政賠償;④行政獎勵;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6)資格認定行為 (7)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8)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9)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1)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
下列關于稅務行政復議范圍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中的發票管理,包括代開發票
B.行政獎勵行為不可以提出稅務行政復議
C.通知納稅人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屬于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D.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屬于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答案】B
【解析】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頒發稅務登記,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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