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名制管理和業務信息采集——機構+人員+業務(熟悉)
(一)實名制管理
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
區分納稅人自有辦稅人員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理辦稅人員。
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息
(1)報送內容
實名信息包括服務狀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機構類別、證書名稱及編號、加入行業協會及行業協會會員編號等。
(2)未按要求報送的處罰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①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未按照辦稅實名制要求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的;
②未按照業務信息采集要求報送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有關情況的;
③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2.涉稅專業服務人員信息
(1)報送內容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專業資格證書編號、業務委托協議等實名信息。
(2)報送時間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
3.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業務委托協議等實名信息;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于首次為委托人提供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涉稅服務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業務委托協議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該表。
提示:
(1)對于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難以區分“一般稅務咨詢” “專業稅務顧問”和“稅收策劃”三類涉稅業務的,可按“一般稅務咨詢”填報;
(2)對于實際提供納稅申報服務而不簽署納稅申報表的,可按“一般稅務咨詢”填報;
(3)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可選擇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報送分支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息,也可選擇由分支機構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信息。
(二)業務信息的采集
業務報告 | 報送時間 |
4項業務報告(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業務報告) | 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于完成上述4項業務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專項業務報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
除上述4項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報告 |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于完成涉稅服務業務之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服務信息 |
年度報告 |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年度報告形式,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