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一節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法定解除。
(1)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④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⑤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⑦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⑧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⑨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⑩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⑪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⑩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⑪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⑫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⑬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三)對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限制性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無須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經濟補償的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五)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雙方義務
1.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不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集體合同與勞務派遣
(一)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是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簽訂的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為主要內容的書面協議。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可以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二)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給付勞務。
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七、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解決的方法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按照上述原則也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二)勞動調解
可受理勞動爭議的調解組織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三)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如果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下列勞動爭議,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⑵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四)勞動訴訟
勞動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訂立、履行、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等違法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勞動者因過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以及違反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違反服務期協議時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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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許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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