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考試大綱之第七章:
第三節(jié) 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一、稅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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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款征收的方式
1.查賬征收。
2.查定征收。
3.査驗征收。
4.定期定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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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稅務機關核定、調(diào)整應納稅額。
(1)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3)關聯(lián)企業(yè)納稅調(diào)整。
2.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chǎn)。
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nèi)。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5.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1)適用強制執(zhí)行的情形及措施;(2)抵稅財物的拍賣與變賣。
6.阻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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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收優(yōu)先權。
2.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3.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4.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nèi)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稅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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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悇諜z查的職責
1.查賬權;2.場地檢查權;3.責成提供資料權;4.詢問權;5.交通郵政檢査權;6.存款賬戶檢查權。
(三)被檢查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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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