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之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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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和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鏑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 稅、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房產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的征收管理適用征管法。
二、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收法律關系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
(1)征稅主體。
(2)納稅主睞。
2.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3.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
(二)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
①法規起草擬訂權;②稅務管理權;③稅款征收權;稅務檢查權;⑤行政處罰權;⑥其他權力及權利。
(2)稅務機關的義務。①宣傳稅法;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②保密義務;③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④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的義務;⑤進行回避的義務;⑥其他義務。
2.納稅人、扣激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包括:①知情權;②要求保密權;③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待;④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⑤陳述權、申辯權;⑧要求稅務機關承擔略償責任權;⑦其他權利。
查的義務;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履行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義務,然后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⑦其他義務。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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