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_2020年《經濟法基礎》備考沖刺高分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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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所屬章節】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不定項選擇題】2018年9月4日,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開出一張票面金額為50萬元、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是A銀行。后來,乙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B公司在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是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丙公司為支付材料價款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同時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丁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戊公司,但是未記載背書日期。戊公司按期向A銀行提示付款時,已經承兌的A銀行以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予以拒絕。戊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在該銀行承兌匯票上,基本當事人是( )。
A.出票人甲公司
B.收款人乙公司
C.背書人丙公司
D.保證人B公司
(2)匯票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被保證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A銀行
D.丙公司
(3)戊公司有權向( )追索。
A.甲公司
B.A銀行
C.丙公司
D.丁公司
(4)丁公司未記載背書日期,則視為( )。
【答案及解析】
(1)
【答案】AB
【解析】選項AB:屬于商業匯票基本當事人;(2)選項CD:屬于商業匯票非基本當事人。
(2)
【答案】C
【解析】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本題中,票據已經承兌,故被保證人為A銀行。
(3)
【答案】ABD
【解析】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
【答案】D
【解析】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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