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八章重要考點詳解-勞動爭議的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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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勞動爭議的解決機制
考點:什么是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實現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也稱勞動糾紛、勞資爭議。包括:
1.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 勞動爭議解決的方法有協商(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2. 協商(和解)、勞動調解、勞動仲裁——互相獨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示】當事人完全可以不經協商,直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不經協商、調解,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3. 勞動仲裁、勞動訴訟——先裁后訴
(1)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3)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終局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鏈接1】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或裁或訴”)
【相關鏈接2】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議后訴”;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一般行政行為不服,“或議或訴”。
考點:勞動調解程序(★)
1.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 經調解達成協議
(1)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2)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3)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4. 未達成調解協議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考點:勞動仲裁(★★★)
1. 勞動仲裁當事人的確定
(1)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2)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3)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4)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2. 勞動仲裁的申請
(1)向誰申請?
①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③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相關鏈接】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2)申請時效
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②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3)申請形式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但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3. 勞動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先行調解(2020年新增)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2)公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或者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經相關當事人書面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不公開審理。
(3)仲裁庭
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4)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5)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原則上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
4. 勞動仲裁裁決的一般規定
(1)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裁決書的簽名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3)勞動仲裁裁決的生效
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1】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期滿后第一審判決生效。
【相關鏈接3】行政復議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相關鏈接4】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 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
(1)適用情形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提示】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2)能否進一步尋求救濟?——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勞動訴訟
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能否進一步尋求救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撤銷裁決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①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提示】終局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制作裁決書,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6. 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
(1)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法》規定的仲裁VS勞動仲裁
《仲裁法》規定的仲裁 | 勞動仲裁 | |
是否以仲裁協議有效存在為前提 | √ | × |
與訴訟的關系 | 或裁或審 | 原則上先裁后審 |
仲裁機構與行政機構的關系 | 完全獨立 | 經費由財政保障 |
仲裁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 √ | √ |
管轄 | 既不實行級別管轄,也不實行地域管轄 | 實行地域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 |
申請仲裁的時效 | 除另有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 | (1)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
(2)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仲裁時效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自終止之日起計算1年 | ||
是否收費 | √ | × |
能否口頭申請 | × | √ |
先行調解 | 可以 | 應當 |
公開仲裁 | × | √ |
開庭審理 | √ | √ |
回避制度 | √ | √ |
一裁終局 | √ | 終局裁決的勞動爭議: (1)勞動者不服,15日內起訴 (2)用人單位不能提起勞動訴訟;裁決符合撤銷情形的,可以申請撤銷 |
其他勞動爭議:15日內起訴 | ||
強制執行 | 人民法院 |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由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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