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要考點詳解-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
行百里者半九十,備考初級會計職稱,不到考試結束,同學們就不能放松。下面小奧帶來了黃老師2020年《經濟法基礎》科目的授課講義,同學們快來學習吧!
【重要考點詳解】 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
考點:試用期(★★★)
1. 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可備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2. 試用期的期限
(1)最多可以約定多長時間的試用期?
適用情形 | 試用期期限 |
①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③非全日制用工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1個月 |
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2個月 |
①勞動合同期限≥3年 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約定的試用期應當≤6個月 |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試用期滿后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考點:服務期(★★)
1. 約定服務期的條件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可備條款)。
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責任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5. 勞動合同解除與服務期違約金的支付
情形 | 是否支付違約金 | |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存在下列法定過錯情形: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 |
勞動者并無法定過錯情形 | × | |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法定過錯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 |
用人單位并無法定過錯情形 | √ |
考點:競業限制(★★)
1. 適用范圍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可備條款),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2. 競業限制補償金
(1)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經濟補償。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競業限制違約金
(1)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之外的其他事項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 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由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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