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第五章重要考點詳解-經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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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經營所得
考點:經營所得的界定(★★)
1. 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 出租車
具體情形 | 征稅項目 | |
車是單位的 |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 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
車是個人的 | 出租車屬于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 | 比照“經營所得”征稅 |
車是個人的 |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 | 比照“經營所得”征稅 |
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 | 比照“經營所得”征稅 |
3. 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
(1)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①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②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2)稅目界定
具體情形 | 稅務處理 | |
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 |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 按照“經營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
其他企業 | 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 |
企業其他人員 |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
考點: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1.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等準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提示1】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提示2】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2.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3. 查賬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扣除項目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規定確定。
4.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通常應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5.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考點:經營所得的稅率(★)
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考點:《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關于經營所得扣除項目的規定(★★)
(一)不得扣除項目
1. 個人所得稅稅款;
2. 稅收滯納金;
3.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 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5. 贊助支出;
6. 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7. 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8.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例如,未經核準計提的各種準備金)。
(二)與人員報酬、福利等相關的項目
1. 從業人員的工資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 業主的工資
(1)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3)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其投資者個人費用扣除標準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3. 保險費
(1)基本社會保險
個體工商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補充社會保險
①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商業保險
①商業健康保險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1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②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 三項經費
(1)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5. 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6.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能否扣除或扣除限額
從業人員 | 業主 | |
工資 | √ | × (沒有綜合所得的,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
“四險一金” | √ | √ |
補充養老保險 | 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 | 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5% |
補充醫療保險 | 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 | 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5% |
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 | — | 不超過2400元/年 |
商業保險(特例除外) | × | × |
合理勞動保護支出 | √ | √ |
三項經費(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 工資薪金總額×2%、14%、2.5% | 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2%、14%、2.5% |
代他人負擔的稅款 | — | × |
(三)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項目
1. 生產經營費用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準予扣除。
2. 虧損彌補
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3. 借款費用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4.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5. 業務招待費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6.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7. 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8. 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9. 公益性捐贈
(1)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2)可以全額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3)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10. 研究開發費用
(1)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準予在當期直接扣除;
(2)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11. 損失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
據實扣除還是限額扣除
扣除項目 | 具體規定 | |
生產經營費用與個人、家庭費用 | 分別核算 | 生產經營費用據實扣除 |
難以分清 | 按難以分清費用金額的40%扣除 | |
虧損 | 可以結轉在以后5年內彌補 | |
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 | 據實扣除 | |
利息支出 | 向金融企業借款 | 據實扣除 |
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 | 在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內扣除 | |
業務招待費 | 限額1:實際發生額的60% 限額2: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取較小者作為最終扣除限額 | |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扣除 | |
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 | 據實扣除 | |
扣除項目 | 具體規定 | |
財產保險費 | 據實扣除 | |
除按規定可以全額扣除以外的其他公益性捐贈 | 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 |
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 | 準予當期直接扣除 | |
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 | 準予當期直接扣除 | |
損失 | 按凈損失額(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扣除 |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由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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