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第五章重要考點詳解-源泉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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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源泉扣繳
考點: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計稅時的抵免(★)
1. 5年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法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2. 抵免方法
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考點:源泉扣繳(★★)
1. 扣繳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企業類型 | 所得類型 | 是否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 是否實行源泉扣繳 | |
居民企業 | 來源于境內 | √ | × | |
來源于境外 | √ | × | ||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 來源于中國境內 | 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 | √ | × |
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 | √ | √ | ||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 發生在中國境外 | 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 | √ | × |
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 | × | — | ||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 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 √ | √ | |
發生在中國境外的所得 | × | — |
2.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 |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
轉讓財產所得 | 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預提所得稅稅率(10%) |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由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講義及東奧教研專家團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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