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與追索_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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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與追索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
(一)提示付款的期限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商業匯票 | 定日付款的商業匯票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 | |||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 | 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 | ||
銀行匯票 | × | 自出票日起1個月 | |
銀行本票 | ×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 |
支票 | × | 自出票日起10日 |
【提示1】商業匯票的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提示2】逾期提示承兌、逾期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一般前手的追索權,只能向出票人、承兌人(如果有)追索。
(二)付款流程
1. 銀行承兌匯票
(1)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已于到期日前進行付款確認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根據承兌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兌人發送指令劃付資金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提示】電子商業匯票一經承兌即視同承兌人已進行付款確認。
(2)未付款確認
①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應當在提示付款當日應答。
②拒絕付款
(A)承兌人在提示付款當日未作出應答的,視為拒絕付款,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供拒絕付款證明并通知持票人。
(B)承兌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付款的,應當在提示付款當日出具拒絕付款證明,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3)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提示】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是票據的主債務人,不論出票人賬戶資金是否足以支付票款,承兌銀行均應在持票人依法按期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支付票款。
【相關鏈接】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2. 商業承兌匯票
(1)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已于到期前進行付款確認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劃承兌人賬戶資金,并將相應款項劃付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提示】電子商業匯票一經承兌即視同承兌人已進行付款確認。
(2)未付款確認
①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應當委托其開戶行應答。
②拒絕付款
(A)承兌人開戶行在提示付款當日未作出應答的,視為拒絕付款,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供拒絕證明并通知持票人。
(B)承兌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付款的,應當委托其開戶行出具拒絕付款證明,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③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提示付款當日同意付款的:
(A)承兌人賬戶余額足夠支付票款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代承兌人作出同意付款應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B)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票款的,視同承兌人拒絕付款,承兌人開戶行應當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兌人作出拒付應答并說明理由,同時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考點:商業匯票的追索(★★)
1. 追索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 追索對象及追索順序
(1)可以作為追索對象的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2)追索順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時向多人追索。
①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②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 追索金額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②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4. 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1)取得有關證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包括拒絕證明,承兌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證明,司法文書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5. 票據權利消滅時效(追索權的行使期限)
(1)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對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權利
①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②持票人對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消滅時效或者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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