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的承兌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處理商業匯票是會計比較常見的一項工作任務,建議初級會計考生在學習本節內容時,多從實操的角度去理解考點,對難點部分大家可以結合試題來掌握!
【主要內容】
商業匯票的承兌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詳解】
考點:商業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①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須提示承兌;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③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2)逾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2.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3. 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承兌”字樣、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3)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4. 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5. 手續費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6. 票據信息登記
(1)紙質商業匯票
①紙質銀行承兌匯票
紙質票據貼現前,金融機構辦理承兌、質押、保證等業務,應當不晚于業務辦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完成相關信息登記工作。
②紙質商業承兌匯票
紙質商業承兌匯票完成承兌后,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代其進行承兌信息登記。承兌信息未能及時登記的,持票人有權要求承兌人補充登記承兌信息。
③紙質票據票面信息與登記信息不一致的,以紙質票據票面信息為準。
(2)電子商業匯票
電子商業匯票簽發、承兌、質押、保證、貼現等信息應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同步傳送至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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