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爭議糾紛法律救濟途徑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重在日積月累,不求一躍千里,只求日進一步。今天,東奧小編為大家帶來了《經濟法基礎》中有關民事爭議糾紛法律救濟途徑的知識點,趕緊來學習吧!
【主要內容】
民事爭議糾紛救濟途徑的選擇、仲裁協議、獨立仲裁、仲裁程序
【所屬章節】
《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總論
【知識詳解】
考點:民事爭議糾紛救濟途徑的選擇
(一)是否屬于民事爭議糾紛?
仲裁和民事訴訟適用于解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適用于解決行政管理相對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
(二)仲裁和民事訴訟的關系:或裁或審
1.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自愿原則)。
2. 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訴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終局原則)。
考點:仲裁協議
1. 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通過經濟仲裁程序解決,就下列糾紛約定仲裁的,仲裁協議無效:
①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屬于人身關系糾紛);
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屬于縱向關系糾紛);
③勞動爭議的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④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適用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程序)。
2. 仲裁協議的形式
(1)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3.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提示】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5. 仲裁協議效力爭議的解決
(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6. 隱瞞仲裁協議起訴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仲裁協議的效力
事項 | 對仲裁協議的影響 |
并非合同、財產權益糾紛 | 仲裁協議無效 |
未采用書面形式 | 仲裁協議無效 |
糾紛前/后達成仲裁協議/條款 | 無影響 |
沒有選定仲裁委員會,未達成補充協議 | 仲裁協議無效 |
主合同解除、變更、終止無效 | 無影響 |
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效力異議 | 視為仲裁協議有效,仲裁庭繼續審理 |
一方隱瞞仲裁協議起訴,另一方未在法院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 | 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繼續審理 |
考點:獨立仲裁
1. 仲裁委員會
(1)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
(3)仲裁委員會之間相互獨立,沒有隸屬關系;
(4)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 仲裁庭的組成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 仲裁員的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仲裁員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考點:仲裁程序
1. 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 不公開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3. 裁決的作出
(1)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 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特征 | 結果 |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另一方當事人的救濟措施 | |
和解 | 當事人自行和解 | 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 |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撤回仲裁申請 | 根據仲裁協議(再次)申請仲裁 | ||
調解 |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 仲裁庭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生效) | 簽收前反悔,仲裁庭及時裁決 |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仲裁庭制作裁決書(作出生效) |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注:以上《經濟法基礎》學習內容選自東奧名師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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