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規定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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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規定
(一)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補征稅款。(2019年新增)
2.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5.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二)納稅期限
1.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提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不包括保險公司),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
2.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3.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
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及用途
(1)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2)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扣稅憑證;
(3)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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